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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4]13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5-19
实施时间: 2014-5-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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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改委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是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的重要举措,也是在药价管理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一项重大改革,目的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在有一定利润的基础上多生产低价药、廉价药,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因此,各地要认真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精神。
  二、进入国家发改委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由生产企业在国家确定的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内自主制定价格。
  三、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要求,我省将对省管药品价格进行筛选,另行发文公布省管药品低价药品清单。
  四、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标准,需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应由企业向我局提出申请,由我局按国家规定要求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五、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入低价清单的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省级物价部门报告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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