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执行第四阶段车用柴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明传[2014]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30
实施时间: 2014-12-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2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56号)规定,现就我省车用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31日24时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执行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加价政策,即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车用柴油标准品(0号)每吨加价37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二、按照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字〔2009〕138号)中有关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本辖区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请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吨升折算系数核定价格,公布本辖区以升为单位的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三、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同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及未达到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而擅自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附件:黑龙江省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 财税[2014]15号 2014/1/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2/6/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 鄂国税发[2005] 2005/11/4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实行优质优 赣发改商价[201 2014/10/1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实施国V排放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有关问 宁价工[2014]75 2014/4/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通 沪发改价管[201 2012/7/1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2/9/1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3/3/26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