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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30
实施时间: 2015-3-3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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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30日


  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确认,吉林省地税局也组织全省地税系统对2014年11月30日前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和省以下地税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编制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一并公布。
  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包括哪些?
  由于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的每一个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没有本质区别和显著不同,所以只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同时权力运行流程图只包括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不包括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的过程和环节。
  流程图的编制主要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模板,在征求省地税局相关处室和省地税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意见后,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四、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对各级地税机关有何要求?
  公告规定,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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