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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制定与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产险[2015]2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3-31
实施时间: 2015-3-31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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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规范各财产保险公司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的制定和报送工作,确保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遵循非寿险产品监管的有关规定和非寿险精算的原理与方法,按照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科学制定商业车险费率方案。
  二、保险公司总经理对费率方案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偿付能力与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承担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费率方案制定过程中所使用的基础数据、方法、假设和模型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费率方案合理、公平、充足。保险公司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费率方案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与预先设定的费率方案相匹配。
  三、保险公司在制定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前应全面了解产品风险特性,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历史费率水平,合理确定费率方案的目标与定位。
  四、保险公司应将偿付能力充足性和准备金充足性作为制定费率方案的重要考虑因素。费率方案的目标定位须以偿付能力充足和准备金充足为前提。
  五、保险公司应建立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基础数据管理机制,做好基础数据的提取、校验和存档工作。
  六、保险公司应在建立商业车险风险成本测算与更新机制基础上,结合公司的风险管控手段、业务流程、市场策略等,制定自主核保系数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方案。
  七、自主核保系数应是风险成本差异的合理反映。保险公司制定自主核保系数方案时应选择恰当的方法、假设和模型,并充分考虑核保规则与风险成本的关系。
  八、自主渠道系数应是渠道之间风险成本差异和费用成本差异(以获取成本差异为主)的合理反映。保险公司制定自主渠道系数方案时应明确渠道划分的定义和标准,并充分考虑自主渠道系数与风险成本和费用成本的关系。
  九、制定自主核保系数方案、自主渠道系数方案所需数据积累不充分的,保险公司可适当参考行业风险基准和行业费用水平。
  十、保险公司应就费率方案对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的影响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包括:
  (一)对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关键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等;
  (二)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预测偿付能力结果的关键假设如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分保水平等,原则上应是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的客观反映,不包括公司未来增资与发行次级债计划等。
  十一、保险公司在影响测试中若发现费率方案可能会危及财务稳健性或偿付能力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应及时调整费率方案的目标定位,重新制定费率方案。
  十二、保险公司报批商业车险产品时应提交费率精算报告。费率精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费率方案制定与执行责任声明书:由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名。
  (二)费率方案精算评估意见:由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出具意见并签名。
  (三)费率方案的制定过程与结果说明。
  1.费率方案的目标与定位;
  2.风险成本的测算过程:包括基础数据、主要考虑因素、精算方法、模型和假设等;
  3.自主核保系数方案描述:包括主要核保要素的定义和制定方法、与风险成本的关系等;
  4.自主渠道系数方案描述:包括渠道划分标准、渠道系数与渠道成本的关系等;
  5.费率方案的影响测试情况。
  (四)费率方案的实施计划说明。
  1.费率实施的核心管控指标与阀值设定;
  2.费率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承保政策的主要内容与架构、业务品质划分标准与经营策略、折扣政策与费用政策的关系等;
  3.费率实施的管控措施:包括IT设置的主要流程与内容、渠道管控思路、核保授权管理制度、高风险业务管控手段等;
  4.费率监控与调整措施:针对费率方案制定情况与执行情况的检视方法、评价标准、考核方式与改进措施,重点说明费率实施核心管控指标严重偏离设定阀值情况下的应急方案。
  (五)对费率精算报告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及特定术语的明确解释。
  (六)费率精算报告附表。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三、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应每季度对商业车险费率方案与实际经营结果的偏差进行回溯分析,并向保监会提交费率回溯分析报告。
  十四、保险公司在回溯分析中,如发现实际经营结果相比费率方案设定的目标偏差较大的,应及时分析原因,重点审视费率方案自身的合理性以及使用过程是否偏离方案设置,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整措施。
  十五、保险公司由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不合理或执行过程偏离方案设置,导致偿付能力或财务稳健性受到严重影响、以及严重冲击市场秩序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对商业车险费率方案进行调整,并重新向中国保监会报批商业车险产品。中国保监会可视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减少自主核保系数与自主渠道系数的浮动空间。保险公司费率方案不合理或执行过程偏离方案设置情况特别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停止保险公司相关产品的使用。
  十六、保险公司应做好商业车险费率方案精算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工作,工作底稿应保存10年以上。工作底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数据及来源、数据提取程序和校验资料等;
  (二)费率方案制定的主要方法、假设和模型;
  (三)费率结果及影响测试资料;
  (四)在历史同类产品费率基础上进行费率厘定的,应留存费率回溯分析和费率调整的相关资料;
  (五)对费率方案编制、复核、签转和报送等进行流程管控的记录。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业车险产品费率精算报告附表
  中国保监会
  2015年3月31日

相关附件:
商业车险产品费率精算报告附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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