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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财库[2015]7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5-3-26
实施时间: 2015-3-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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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硬化预算约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印发以来,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明显提速,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各地进展不均衡、工作机制不健全、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现代国库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职责,健全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动态监控方式,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强化预防、纠偏、威慑、反映功能,建立财政资金支付全程动态监控机制,保障预算执行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财经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财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 基本原则。
  1.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由相关处室共同参与的权责清晰、高效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省级规划,统筹实施。省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本省(区、市)工作规划和具体安排,明确总体要求、任务和措施;下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确定动态监控模式和操作规程。
  3.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尽快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的资金监控,提高动态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创新手段,厉行节约。应结合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的推广实施、国库管理电子化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建设开展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 总体目标。
  县以上(包括县)财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底前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到2018年,建成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 加快制度建设。
  完善规章制度,强化依法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明确监控主体、监控内容、核查方式、违规处理等事项;根据监控工作内容和业务环节,制定内部操作规程,理顺工作职能,优化岗位设置,促进监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避免制度规定流于形式,真正做到执制必严、违制必究;做好制度宣传工作,使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了解掌握动态监控的规定,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确保监控工作抓出实效、抓出影响力。
  (二) 健全工作机制。
  1.完善动态监控运作机制。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及时核实预警疑点,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严格处理违规事件,即时通报违规情况,跟踪监督问题整改,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2.建立多层次的互动机制。积极与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监控核查情况周知各方,调动主管部门强化预算执行监管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更加科学规范。
  3.建立监控信息报告机制。通过建立周、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反馈,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4.建立违规问题处理机制。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易发、多发的违规问题,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 强化技术支撑。
  省级财政部门应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按照“一体化、标准化、智能化、自动化”指导思想,组织实施辖区内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或模块)建设,充分利用预算指标、项目库、银行账户、用款计划、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数据信息,提高系统(或模块)预警能力和分析水平,达到动态即时、智能预警、综合分析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
  (四) 加大监控力度。
  1.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在做好零余额账户资金动态监控的基础上,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纳入动态监控范围,最终将动态监控范围拓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2.强化国库内部控制。加快财政国库内部控制建设,认真厘清国库业务流程和风险点,完善收付控制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分工明确的岗位制衡机制和监督检查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国库干部“双安全”。
  3.开展重点监控核查。围绕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精神及决策部署,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现金支出、科研经费、民生项目资金以及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方面动态监控,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监控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工作方案,确定好时间表和路线图,完成好各项任务。
  (二) 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国库岗位配置,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能力和水平。原则上,省、市财政部门应设置国库监控专岗,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动态监控工作;县、乡镇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选择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国库业务干部兼职动态监控工作。
  (三)加大督查力度。
  加强辖区内动态监控工作督查,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下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备案;2015年起至2018年,每年10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财政部。财政部将跟踪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督促和考核,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
  财政部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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