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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31
实施时间: 2015-3-3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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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做好2015年度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4〕31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及2015年调转我省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重点内容
  (一)综合类:会计职业道德;安徽财政改革发展情况;地方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新预算法;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会计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等。
  (二)企业类: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解读及应用指南;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改增值税解读及会计处理规定等。
  (三)行政事业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
  (四)农村集体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政支农政策等。
  三、继续教育时间和形式
  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4〕318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网络教育的学员,请登录安徽会计网(www.ahkj.gov.cn/),从8家网校中自主选择一家网校进行学习,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方式,有关事项另行通知;参加面授学习的学员,自主选择经备案公示的面授培训机构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
  四、培训收费
  网络教育培训价格为每人每年20元。面授培训收费须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五、相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应积极主动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增加胜任本职岗位的能力。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应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本年度内,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视同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省直部门及中央驻皖单位。有条件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级主管部门、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中央驻皖单位、省属企业(集团)等,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备案同意后可组织本部门(系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备案资料包括申请函、组织继续教育通知、培训签到表(培训后提交)。
  (三)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安排的培训课程内容须经过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2013和2014年补学继续教育及2015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必须有新《预算法》解读、《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徽财政工作纪实》。网络教育课件和省直面授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由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其他面授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由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培训机构应针对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补学服务,补学年度截止到2011年。
  1.网络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循《安徽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条件》和《安徽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合作协议》各项规定,及时更新培训内容、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2.面授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一周(7日),将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师资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并在培训结束一周(7日)内将有关情况(实名签到表、测试试卷、合格学员名册等)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同时在安徽会计网申报继续教育完成人员学分。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不予确认学分;严格禁止只收费不培训。
  (四)财政部门
  1.加强宣传。一要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按时取得规定学分,鼓励所属会计人员参加网络教育,不断提高网络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二要发挥会计人员对财政宣传的窗口作用,使广大会计人员加深对我省财政改革发展情况的认识,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财政会计良性互动和理财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2.加强监管。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所属面授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服务质量,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只培训不考试等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应立即取缔其备案资格,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同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3.加强服务。要为所属会计人员办理调转登记、档案信息变更、视同继续教育等业务及面授培训机构开展教学培训工作提供便捷服务,创造便利条件。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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