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地税政[2007]58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3
实施时间: 2007-12-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7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税收处室: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批复》(绍政函〔2007〕34号)精神,现将我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适用税额及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一、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
  市区(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土地等级确定划分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标准为:
  (一)市区大环河以外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4元;
  (二)市区环城河以外、大环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8元;
  (三)市区环城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
  二、纳税期限
  (一)除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缴纳。
  (二)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为便于征管和计算,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缴纳的形式。其应缴税款以上月底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当月10日前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年单位税额/12。
  (三)上述纳税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安排及落实
  各税务分局接通知后应及时对所属纳税单位的上述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在2007年底前将有关数据录入TF2006。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对其他有关事项积极布置落实,切实加强征管。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通市海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 苏地税函[2008] 2008/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通告 2008/6/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 吉地税发[2011] 2011/10/2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 浙财农税字[200 2009/5/26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 吉地税发[2004] 2004/10/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 云地税发[2005] 2006/8/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7/15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 杭地税一[2004] 2004/10/1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 深地税规[2009] 2009/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入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 鲁地税函[2004] 200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