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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地税政[2009]2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6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8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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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税收处室:
  鉴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按月征收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为方便纳税人的其他申报,现对市局权限的部分税种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对《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8号)中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的纳税申报期限,由当月10日前缴纳,调整为当月15日前缴纳。
  二、房地产企业按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对《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008〕30号)中规定的按率预征项目的纳税申报期限,由次月10号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调整为次月15号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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