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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税发票的公告
发文文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9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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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公告》(2010年第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用新版地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地税发票自2010年11月1日起使用,旧版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止。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地税发票,旧版地税发票同时停止使用,但按规定保留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及未规定限用期限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交通客运发票、公园门票、医疗发票等票种仍可延续使用。
  二、纳税人应对本单位(个人)印制、购领的旧版地税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2010年12月31日前未使用完的旧版地税发票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随带未使用完的旧版地税发票于2011年1月31日前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新版地税发票进一步简并了发票种类,提高了防伪性能,具体种类、适用范围、票样、发票真伪初步判别查询等详情请登录《绍兴财税网》(网址:www.sxds.gov.cn)、《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http://etax.zjds.gov.cn)查看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四、纳税人一律不得收受2010年12月31日后开具的各种旧版地税发票(前述可延续使用的除外),已收受的,应退回填开单位(个人)重新开具发票,如遭拒绝,可向地税机关报告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地税发票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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