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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行[2006]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6-15
实施时间: 2006-6-15
法规类型: 职工教育经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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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绍兴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积极性,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费用报销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和选送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培训,有关培训费用按规定报销;各单位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培训费用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用按《绍兴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
  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其费用由报销制度改为助学奖励制度,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情况,给予其一次性奖励(需提供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和学费凭据),其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含差旅费、住宿费等)不再给予报销。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取得大专学历的,奖励4000 元;
  2、取得本科学历的,奖励6000 元;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3、取得研究生学历的,奖励15000元;取得硕士学位的,奖励20000元;同时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奖励35000元;
  4、取得博士生学历(或博士学位)的,奖励50000元。
  取得同一档次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专业学历的,不重复奖励。
  三、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费用自负,单位不予奖励。
  四、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培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参加学历培训的不予奖励。
  五、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六、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属机关公务员和其他行政编制人员,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县(市、区)公务员和其他行政编制人员报销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九、有关衔接:1、文发前,已在读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在取得学历学位过程中,已报销部分费用的,待取得学历学位时的奖励经费中扣减已报销费用,扣完为止。
  2、文发前,已在读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在取得学历学位过程中,未报销费用的,待取得学历学位时按文件规定额度取得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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