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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控[2006]10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2-1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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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绍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2、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申报审批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绍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申报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要求直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简称“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或因公开招标失败需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审批事项;自行采购审批,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或因采购任务紧急,需自行采购的;或因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招标的审批事项。
  第三条 采购单位对超过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需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为:
  (一)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采购;
  (四)询价;
  (五)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申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申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参与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情形,或者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只有一家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申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
  (二)公开招标失败后,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参与投标供应商或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且符合本条第一款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可以申请自行采购: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开抗力事件需紧急采购的;
  3、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第九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求直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说明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特殊原因及理由;
  (二)《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
  (三)《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
  (四)非本单位三个以上专家评审论证后的论证意见;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二款等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除说明情况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公开招标的公告(复印件)及原公开招标文件;;
  (二)招标失败或废标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政府采购变更采购方式审批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特殊采购项目,单位提出自行采购要求的,在申报时必须提供如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说明项目特殊的原因及理由;
  (二)《政府采购特殊事项采购审批表》;
  (三)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实施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在向财政局申报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客观、真实、完整地陈述理由,详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中事先约定。
  四、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财政局在收到采购单位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拒绝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单位修改或补充完善材料;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六条 对采购单位要求直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项目,按以下采购预算额度分级进行审批:
  (一)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由财政局政府采购采购办(以下简称“采购办”)审核并批复,并抄送市招管办。
  (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采购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财政局领导审批,并抄送市招管办。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采购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并经财政局会同招管办审议后,由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因公开招标失败需变更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项目,按第十六条进行分级审批。其中,对进入招投标市场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具意见,市招管办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对未进入招投标市场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后,直接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特殊项目自行采购审批,经上级部门授权同意后,按如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采购办审核并批复,并抄送市招管办。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采购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财政局领导审批,并抄送市招管办。
  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的,财政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因未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由此给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等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投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采购单位申请政府采购方式、自行采购审批的,授权各县(市、区)财政局审批,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绍兴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招管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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