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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会[2007]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5-31
实施时间: 2007-5-3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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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局根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绍兴的实际,制定了《绍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会计用人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财政部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有条件的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方法,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通过持续、有针对性的教育,提升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会计操作技能,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的初级人才,具有综合分析和参与决策能力的中级会计人才以及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财政局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认定全市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授课教师实行师资库管理;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省财政厅做好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所辖单位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根据所辖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结构及专业素质等状况,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的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和进度,组织培训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并对其教学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市财政局做好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会计人员跨区域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继续教育培训,事先必须取得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认可。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九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所在单位应当安排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并保障规定的学习培训时间和经费,学习培训期间的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经费在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面授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当年9月底前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生育、在境外工作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顺延至下一个年度完成。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在会计人员职称晋升、考评时,应将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面授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形式。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形式包括:
  (一)经财政部门备案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
  (二)参加上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业务知识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经同级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凡参加下列其他形式之一的相关专业学习的持证人员,可以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面授课时。
  (一)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科以上的。
  (二)当年取得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MPA)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会计类专业毕业证书的。
  (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的。
  (四)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当年相关的会计类培训。
  第十八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一篇以上;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应当结合会计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注重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章 培训机构和师资
  第二十条 社会培训机构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应当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师资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力量等条件,并经会计管理机构评估、备案、公布后,方可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社会培训机构资质实行备案认定制度。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均需向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具备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初步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备案认定。
  (二)对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条件的单位,由绍兴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布,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记,并为其配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软件。
  (三)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限为三年。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各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对参加经过市财政局备案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会计人员,应认可并确认其培训记录。
  第二十一条 社会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或社团、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有相关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五)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六)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社会培训机构报备资质认定时,应向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质报备申请表。
  (二)工商或社团、税务、物价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于培训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实施方案和教学计划。
  (五)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六)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学历、职称、职务等)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会计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社会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培训机构和自行组织培训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培训计划,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一)培训开始前应向当地会计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师资等情况;
  (二)培训结束后应根据当地会计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培训人员的培训信息,并积极配合会计管理机构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培训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包给未经会计管理机构评估、备案、公布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得出借本培训机构名义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授课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须参加当年度省财政厅或绍兴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授课资格后,方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授课教师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淘汰制度。授课教师当年度授课情况经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授课资格,不得从事以后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授课。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统一使用会计管理机构配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软件进行注册登记,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按要求如实上报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记录、培训工作总结和电子数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教学质量评估、学员意见反馈及考核情况确认培训的有效性,对达到培训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予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且考试合格的,由社会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30天内统一向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情形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60天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六章 培训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展情况加强考核、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及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的依据之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应按《绍兴市会计人员工作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督促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通过有关媒体公布本地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各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应在各培训场所设立“会计培训监督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应向学员发放“学员意见反馈表”,并将学员的反馈意见作为评估社会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社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无教学计划或有教育计划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内容或课时的;
  (二)实际上课的师资与上报备案师资不符且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教学设施差,教学场地或设备不适应教学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的;
  (五)教学质量差,教学管理水平低,学员投诉多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确认资格的市财政局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网上公告。
  (一)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只收费不培训或以虚假广告欺骗学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采用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绍兴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如同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的地方以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为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备申请表;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申请登记备案表;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汇总表;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申请登记备案汇总表
   附件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备申请表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代码
  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
  授课教师人数教学管理人员人数
  培训教室个数培训场地面积
  业务主管部门
  已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培训机构申请 意见 培训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承诺 培训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绍兴市财政局确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绍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申请登记备案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 片
  职称取得时间证书编号
  授课专业开始从事专业时间
  学历或学位专业毕业时间
  个人业务工作简历:
  本人申请意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绍兴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审查确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所在地和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各留一份,退申请人一份。
  附件3:
  绍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所属 县(市)机构名称负责人地 址电 话网 址承担培训班层次 (中级、初级)
  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4:
  绍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登记备案汇总表
  上报单位: 年 月 日
  所在县(市)授课 层次姓 名性别年龄职称任职 时间授课 专业学历联系电话
  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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