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4-1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6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上述《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
  我局已根据政策变化对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了调整,将系统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计算前置条件之一购买住房年限是否满五年改为购买住房年限是否满两年。纳税人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优惠事项,产权登记中心在办理产权过户事项时会采集纳税人转让住房申报依据并传递至我局系统,由系统自动做免税处理。
  若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税务咨询热线12366-2。
  深圳市地税局
  2015年4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9]44 2009/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 川地税发[2006] 2006/8/23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10]5号 2010/1/18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湘财税[2008]12 2009/2/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 2016/4/11
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财税[2010]91 2010/1/18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 穗财法[2010]18 2010/2/11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2006/8/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 金地税政[2006] 20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