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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继续实施“五缓”、“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5]1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5-2-5
实施时间: 2015-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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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去年以来我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部分企业面临严重经营困难,为帮扶企业度过难关,稳定就业岗位,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3号)。政策实施一年来,取得明显成效,对于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稳定就业岗位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我省仍然面临比较严重的经济下行压力,经省领导批示同意,决定将晋政办发[2014]43号中关于困难企业可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2015年可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5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2015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一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缓缴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政策补贴
  各市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15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基金预期使用规模以及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岗位培训的标准执行晋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规定。
  2014年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已享受“五缓”、“三补贴”政策的,2015年不再享受。
  三、困难企业的条件
  困难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3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欠费但已全部补缴,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
  2、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2013年三季度以来,企业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
  3、2014年1月以来企业没有裁员,且承诺2015年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四、相关操作程序
  关于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申领三项补贴的程序按晋政办发[2014]43号文件执行。
  五、关于统计报表
  从2015年3月份开始,各市每月底将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市区)帮扶困难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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