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5]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5-1-15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要加大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3/1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 2017/1/1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 2015/3/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 2015/3/1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 厦人社[2017]23 2017/9/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 杭人社发[2016] 2016/5/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 2015/3/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 皖人社秘[2015] 2015/3/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 川人社发[2015] 201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