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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注协[2014]5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4-12-22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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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防范其他机构和人员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非法出具审计报告,省注协制定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已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行为,防范其他机构和人员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非法出具审计报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本办法开发并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以下简称“防伪报备系统”),并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或分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以及省外事务所或分所在我省执行业务出具的业务报告。
  第四条 防伪报备系统使用的防伪标识是用以证明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特定标记,包括防伪二维码和防伪编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
  第五条 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标识。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防伪报备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修改、传输人员,以及报备信息日常管理、汇总分析人员等,对防伪报备系统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防伪报备系统的建立、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省注协负责开发、建设、维护防伪报备系统,并在运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八条 防伪报备系统分为二个模块:一是省内事务所(含分所,下同)使用模块;二是省外事务所使用模块。
  (一)省内事务所进行报备时,在省注协网站“省注协行业管理与服务平台”窗口下,输入事务所代码、密码登录,进入业务报备下的“报告防伪报备”模块,根据执行业务情况逐项填列。
  省内分所以总所文号出具的业务报告,由分所报备;总所是省内的,应在总所连续编号的报告登记簿中予以说明。
  (二)省外事务所进行报备时,在省注协网站“省外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窗口下,完成事务所基本情况资料填写,经省注协审核获取密码后,进入省注协网站“省注协行业管理与服务平台”窗口下,输入事务所代码、密码登录,在业务报备下的“报告防伪报备”模块进行报备。
  省外分所以总所文号出具的业务报告,总所在省内的由总所报备;总所为省外的由分所报备。
  第九条 业务报告报备分为四类:即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专项审计、其他业务。事务所应当根据各类业务报备设置的指标要求分别填列。
  (一)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二)验资业务:包括设立、变更验资项目。
  (三)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其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与委托方约定的。
  (四)其他业务:是指除以上三种业务类型以外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事务所防伪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即事务所在业务完成、出具业务报告前,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获取防伪标识。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终止时,省注协将停止该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
  第三章 防伪报备数据的修改与撤销
  第十三条 事务所录入报备信息需要修改的,实时或首次报备的资料,在报备信息上报后30天内可自行修改;超过30天的,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交经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业务报备修改申请书》,说明申请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报省注协审核后由省注协修改。
  第十四条 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标识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报告复印件,报省注协审核撤销。
  第四章 异常报备情形的处理
  第十五条 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设置异常情况预警指标,出现异常情况系统将自动提示。
  第十六条 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事务所,给予书面提醒、约谈、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务所在防伪报备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协给予书面提醒:
  (一)防伪报备系统启用3个月内未报备的;
  (二)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三)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书面提醒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书面提醒一个月后,事务所仍存在第十七条所述情形的,由省注协对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事务所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到省注协进行人工审核报备:
  (一)通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报告二维码的;
  (二)将同一二维码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书面提醒、约谈后仍不予改正的;
  (四)其他应当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不录入防伪报备系统或者录入报备数据异常的,省注协将责令其整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方式录入报备信息,逃避省注协日常监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五章 防伪报备成果汇总与运用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网站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查询系统,供业务报告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询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基础信息,包括事务所名称、服务对象名称、报告文号、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查询涉及上市公司业务报告报备信息的,时间限定在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2周之后。
  第二十四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报告的部分或全部报备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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