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5]6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3-31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实现并轨。为疏导上游气价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13元/立方米。其中,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78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22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17元/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 2013/8/2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 闽价商[2011]35 2011/9/1
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0]21 2010/6/1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 苏价工[2013]24 2013/7/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涉及煤炭原油和天然 黑政办发[2014] 2014/12/11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昌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 洪价商价字[201 2014/9/1
关于核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 2024/1/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川发改价格[201 2012/2/2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川发改价格[201 2014/10/22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实行过渡价格的通知 洪价商价字[201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