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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行[2008]20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8-4
实施时间: 2008-8-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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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单位: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有效运行,现将《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同时,请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本单位2008年7月31日前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查,填写《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2),并于2008年8 月15 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各归口处室(分局)。调查统计表经核对无误的,视为纳入报批、审批程序。
  附件:
  1、《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2、《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调查统计表》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1:
  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绍市财行〔2008〕14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下称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市本级行政单位在保障职能履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指导、审批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上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提出使用申请;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载明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理由、明细、使用等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函;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统计报告、审计报告;
  (4)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5)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行文方式报市财政局审批(一级预算行政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财政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答复工作,并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出具批复文件和签署意见的《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市财政局批准的文件和《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为各行政单位进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依据。
  第八条 经批准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租时,严禁暗箱操作。应根据国有产权交易有关管理办法,进入绍兴市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竞价、招标、拍卖和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使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各行政单位应在确定出租对象后,签订相关合同,正式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行政单位在与租借人签定租借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在租借过程中因非正常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毁的,应追究租借人的法律责任,若行政单位没有充分理由而不予追究或在租借合同未予明确,则市财政局有权利延伸追究行政单位的责任。租借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借双方终止合同执行并协商解决有关事项。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市财政局批文规定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到期后,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须重新审批。
  第十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须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行政单位在开具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税后资金缴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同时凭盖有银行“收讫”印章的非税收入缴款书财政联、税务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和票据结报表向市财政局进行结报(其中:进入市财务结算中心的行政单位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全额缴入结算中心账户,在开具税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非税收入缴款书》,凭“上缴非税收入汇缴户通知单”、税务发票和完税凭证复印件、票据结报表,向市财政局结报,税后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从严审批,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
  出租出借单 位单位名称负责人(签章)
  单位地址经办人及 联系号码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资产名称结构型号规格数 量资产价值出 租、 出借形式备注
  申请理由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资产情况可另增附页
  2、结构规格型号、数量涉及房地产的,分别填列出租、出借房产产权证号和土地使用证号以及房屋的栋号、层次及坐落位置;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3、资产价值指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或估价。
  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结果备案表
  金额单位:元
  出租出借 单位单位名称负责人 (签 章)
  单位地址经办人及 联系号码
  出租、出借资产情况
  资产名称结构型号规格数量期限租金(借息)备注
  情况说明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资产情况可另增附页
  2、结构规格型号、数量涉及房地产的,分别填列出租、出借房产产权证号和土地使用证号以及房屋的栋号、层次及座落位置;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上缴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通知单
  市财务结算中心:
  根据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 号)文件精神,现请你中心将 单位 年 月 日 (出租或出借) 国有资产收入扣除应缴税款后余额 (大写) 从市财务结算中心账户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缴款单位: 资金划入部门: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单一式三份,缴款单位、市财务结算中心、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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