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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派驻财务总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办[2009]23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9-8
实施时间: 2009-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其他财务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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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派驻财务总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财务总监 派驻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8份 2009年9月8日印发
  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派驻财务总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管理和监督,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财政性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负债率较高、建设周期较长、应当进行重点监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经市财政局与该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向该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驻地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对未派驻财务总监的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仍按原财政监督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派驻和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可以由市财政局直接选派,也可以与驻地单位协商,从具有较高执业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中聘任。选派(聘任)的财务总监应当具有较高的财税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 财务总监开展的工作方式,可以采取常驻式工作也可以定期式在驻地工作,具体形式由派遣单位确定。由市财政局选派担任财务总监的,其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专项安排,从会计师事务所中聘任的财务总监,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驻地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费用支出,必须的办公条件由驻地单位负责落实。
  第五条 派驻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派驻的财务总监在驻地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财务总监曾在驻地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的或直系亲属在驻地任现职领导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履行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驻地单位建立完善财务、资产、专项资金、经济合同、工程预(决)算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监督驻地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调整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监督驻地单位项目申报、实施、竣工结(决)算等涉及资产财务管理情况;
  (四)负责监督驻地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控制、资产处置、损益核算等财务行为;
  (五)协助审核驻地单位大宗工程物资(商品)采购事项;
  (六)负责落实派遣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中所具备的权限:
  (一)有权列席或参与驻地单位商议涉及有关财务决策事项的行政会议和重要财务活动;
  (二)有权查阅驻地单位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稽核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并作必要的延伸稽核;
  (三)有权对驻地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保留意见并向派遣单位报告;
  (四)有权提出和组织实施驻地单位有关财务和工程的审计方案;
  (五)有权向驻地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对驻地单位各项财务收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应承担监督责任;
  (二)对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参与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监督责任;
  (三)由于失职或渎职而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监督责任。
  第九条 财务总监除履行规定的财务监督职责外,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影响驻地单位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和其他工作,不得参与有可能影响正常履行监督职能的各项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当定期书面向市财政局报告在驻地单位的监管工作情况。市财政局对报送情况进行汇集分析研究,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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