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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社会团体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综[2010]6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9-25
实施时间: 2010-9-25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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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浙民民[2009]17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等八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六部委的通知》(浙民民[2008]48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将加强绍兴市本级社会团体收费资金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会团体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并组织各项业务收入。
  1、社团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向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收取会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2、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前须到市发改委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4、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必须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任何形式的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团必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或捐赠意向书,载明捐赠数额和资金用途,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5、社团如有发生往来结算业务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给予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执行,往来结算票据一律不得开具收入类资金。
  二、加强社团收费资金管理
  1、社会团体应建立独立的账户及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补贴;
  2、社会团体取得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按《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08〕179号)严格收缴。各社团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并按核准的计划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
  3、社会团体安排支出主要用于组织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团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
  三、加强社团收费监督检查
  1、社会团体要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2、社会团体要按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一年一清”管理规定,及时清理规范本社团票据,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年度票据管理使用检查。
  3、社会团体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4、社会团体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设置“账外账”及“小金库”等问题,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民政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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