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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建[2010]18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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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主管部门、市本级各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规,我们制订了《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和监督,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管理,是指对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商和设备供应商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凡有下列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属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管理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外组织、政府贷款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管理工作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管理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实行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管理的项目,其建设单位的建设责任主体不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不变、预算批准的资金使用权限不变。
  第五条 凡实行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除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招标,否则不予拨付资金。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或按规定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六条 财政全额投资的新建项目原则上都要实施直接拨付管理。市财政部门应遵循“按项目计划、按资金预算、按基建程序、按工程进度、按审价结果”原则办理资金直接拨付手续。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推投资和其他投资。其拨付方法为:
  (1)建筑安装工程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中标承建单位;
  (2)设备投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设备供应商或代理商;
  (3)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有关工程采购项目和设备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4)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资金除核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市财政部门“按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年度用款计划”核定拨付给建设单位外,原则上都应直接拨付给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初次申请建设资金时应先向财政部门填报《绍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并同时报送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概算、施工图预算、设备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有关资料,然后再分别不同资金性质按以下程序办理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拨付)由中标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制《绍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拨付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标承建单位的拨款申请、承建合同(需经财政审核)、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已拨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等资料,报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审查,对派驻财务总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还要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设备投资款由供应商凭中标的设备采购合同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制《拨款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标供应商的书面拨款申请、采购合同副本等资料,报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审查,对派驻财务总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还要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款,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填制《拨款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标的材料采购合同,报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审查,对派驻财务总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还要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四)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在批准概(预)算内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填制《拨款申请表》,连同资金平衡表等资料,报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审查,对派驻财务总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还要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五)市财政部门收到上述报送的有关资料后,经初步审查交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返回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审核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拨款申请表》,通知相关用款单位开具发票或收据,由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在发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同时建设单位自身开具收款收据,连同相关用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或专用票据复印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属拼盘项目的,市财政部门在直接拨付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时应按年度财政投资比例同比例拨付。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甲供材料)冲减工程款的,财政部门应按年度财政投资比例相应冲减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财政直接拨付工程款。
  第十条 承建项目竣工后,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填制《拨款申请书》,并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查意见书,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务总监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资料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的《拨款申请书》和有关收款票据作为记帐凭证,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的分析资料;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支付资金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并保证账号和合同规定相符,保证适用科目与部门预算相符,严格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可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循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设备款等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如发现其弄虚作假,市财政部门将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市财政部门将暂缓或停止支付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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