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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局财务总监财务监管建议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办[2010]36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2-6
实施时间: 2010-12-6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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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绍兴市财政局财务总监财务监管建议意见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绍兴市财政局财务总监财务监管建议意见书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等法律法规和《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派驻财务总监实施办法》(绍市财办〔2009〕23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总监财务监管建议意见书制度是指财务总监按财政监督工作制度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则,对派驻项目单位涉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按财政监督工作制度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商局内相关职能处室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与局内相关职能处室共同组织落实整改,从而不断完善和强化财政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财务监管建议意见书制度,应当增进与派驻项目单位的沟通交流,督促派驻项目单位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加强与局内相关职能处室的工作组织协调,不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的进程。
  第四条 财务总监对派驻项目单位财政管理监督和专题调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与现行财政管理政策明显不符的或存在趋势性苗头性的问题,应制作财务监管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派驻项目单位的意见,并由派驻项目单位在财务监管征求意见函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派驻项目单位对财务监管征求意见函提出的反馈意见,财务总监应商局内相关职能处室进一步核查,决定是否采纳,研究后作出处理,拟定《财务监管建议意见书》。
  第六条 财务监管建议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派驻项目单位相关的问题事实以及认定的依据证据;
  (二)对派驻项目单位反馈的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
  (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意见建议;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五)财务监管建议意见整改落实反馈要求;
  (六)其它应说明情况;
  第七条 认定派驻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依据充分,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适当、程序合法。
  第八条 财务监管建议书经规定程序审定后,由财务总监室与局内相关职能处室共同组织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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