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证券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5]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3-30
实施时间: 2015-4-1
失效时间: 2015-5-3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提升期权市场流动性,发挥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限额进行调整,并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是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在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以内,结合客户的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不高于本所持仓限额标准的要求,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持仓限额。
  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一)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的成交量达到2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
  (二)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的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0张。
  (三)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5倍。
  (四)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直至达到上述持仓限额调整标准。
  三、本所于2015年4月1日起对所有合约账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按200张进行前端控制,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分别按照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和5倍进行前端控制。
  四、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做好客户持仓限额管理工作,尽快将持仓限额调整的信息通知到相关客户,并从技术系统上做好单个合约账户的持仓限额前端控制工作。
  五、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本所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15]44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5-5-3
实施时间:2015-5-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收费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19]80 2019/12/7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 深证上[2019]71 2019/11/8
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有关 上证发[2015]34 2015/4/10
关于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有关事 上证发[2015]17 2015/1/2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 浙地税函[2007] 2007/11/5
关于就《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2022/12/30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深300ETF期权合约品种上市交易有关 上证发[2019]11 2019/12/23
关于做好股票期权业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5/1/29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证上[2019]80 201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