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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实施中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综[2011]10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6-29
实施时间: 2011-6-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9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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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各代理银行:
  根据《关于实施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财综〔2011〕8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新系统”实施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新系统”实施按照分期分批进行,在实施前市财政部门将实施的执收单位名单函告各代理银行。各代理银行对实施“新系统”的执收单位在办理业务时,只受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作为唯一银行缴款凭证,不再受理其他财政票据。
  1、“一般缴款书”为一式五联,具有收费票据和银行缴款凭证双重功能,第一联“收据”、第二联“回单”、第三联“银行借方凭证”、第四联“银行贷方凭证”、第五联“存根”。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持“一般缴款书”第二至四联及款项到代理银行缴款,各代理银行受理后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第二联“回单”退还缴款人或执收单位。
  2、对暂未实施“新系统”的单位,各代理银行受理业务仍按现行方法操作,即受理时收取《浙江省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票据财政联,信息录入仍在老系统中进行操作。
  二、各代理银行要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预先开设好各执收单位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子账号。“新系统”7月1日实施后,对已实施和未实施“新系统”的执收单位资金全部进入结算分户子账号核算,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原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必须停止受理缴款人或执收单位缴款业务(“新系统”实施前已进入结算户的资金除外),只接收结算分户划转资金。
  三、“新系统”实施后,各代理银行要在内部做好各营业网点间的协调、联系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处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不得随意更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缴款人或执收单位缴款业务。
  四、每天进入结算分户的资金,在票款合一(票指一般缴款书,款指到账款项)的情况下必须日清,每日对账发起时为下午5点整,对账完毕后将资金划转至结算户。票款未合一的情况下,允许三天内联系执收单位或告知财政部门,不得长时间挂账不清算。
  各代理银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并将银行日报表加盖公章后作为财政部门入账凭证于次日由专人传递至财政部门。
  五、各代理银行在“新系统”实施过程中如有事宜应及时与市财政局综合处取得联系,联系人:陈治、何瑾,联系电话:88641731、88642092。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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