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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社[2011]11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1-9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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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现将《绍兴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绍兴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绍兴市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关于绍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9〕102号)、《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0〕164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举办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确立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投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负担。
  (二)坚持核定收支的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合理核定其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确定经常性收支差额。
  (三)坚持绩效考核的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和增收节支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并与财政补偿挂钩。
  第四条 补偿范围
  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主要包括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和建设发展项目支出补助。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定额对基层单位的经常性收支项目进行核定后,其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差额,由财政补助。建设发展项目支出补助是指依据基层单位编制的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财力状况核定后的建设发展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培养和培训支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支出等。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本级政府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财政资金;
  (二)上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他部门投入的资金。
  第六条 资金管理方式。
  财政资金按照不同补助内容实行分类管理,对经常性收支项目的补助资金实行“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管理方式,对建设发展支出项目的补助资金实行“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经常性收支核定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
  1、医疗收入:以上年基层单位医疗收入为基准,合理预计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服务工作量增减、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收费标准调整、医疗均次费用控制等变化因素,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增减比例后进行核定。
  2、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按照服务人口数和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农民健康体检经费按照参合人数、体检经费安排标准和体检率核定。
  3、药品收入:以上年基层单位药品收入为基准,合理预计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服务工作量增减、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合理用药、药品采购价格调整、药品均次费用控制等变化因素,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商核定。
  4、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非经营性收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收入总额扣除非持续性收入等因素后核定。
  (二)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医疗业务支出、公共卫生支出、药品支出、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支出、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等。
  人员工资支出按照政府批准的绩效工资标准和在编在岗人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按标准进行补助;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总额的12%进行核定;离退休人员按绩效工资进行核定;临时聘用人员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以每人每年4万元的补助标准进行核定。
  2、医疗业务支出与医疗收入挂钩,实行同幅度增减。
  3、药品支出按照药品实际成本核定(不考虑药品损耗)。
  4、租赁费以2010年支出数为最高上限核定,新增租赁费应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5、工会、福利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5%和2%比例进行核定。
  6、公用支出与门诊、住院、服务人口等工作量指标相挂钩,按市区平均每一工作量补助定额和单位工作量进行核定。
  第八条 收支差额补助管理。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核定后,其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差额,由财政补助,纳入预算,足额安排。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差额补助暂按一年一定的办法核定。补助额一经确定,实际执行中,除有重大政策性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九条 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的拨付。经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总额,由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给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下达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总额,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发展项目核定。
  1、中心、站点建设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设置规划及医疗卫生用房建设标准建设,建设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基本建设经费列入建设发展补助项目。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扩建(按面积增加部分)、改建的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进行补助。服务站建筑面积最高补助标准按省最低标准150平方米上浮40%控制,即最高按210平方米进行补助。
  2、设备购置补助。参照国家、省有关标准,以平均每年每家100万元的标准核定设备购置补助总额,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和补助额度统筹安排,报财政部门核准,批复正式采购计划执行。
  3、人才培养与培训经费补助。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的培训计划,按相关补助标准,安排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建设发展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的建设发展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干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核定计划数控制。
  建设发展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工作进度及财政支付制度规定,按期拨付。项目完成后,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其他专项补助经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年初不核定到各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补助。承担政府指令性工作经费年初不核定到各单位,由财政部门要根据所做工作的数量、质量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考核管理。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制订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规范内部收入分配办法,真正形成科学合理、奖勤罚懒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
  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收支计划完成情况、服务数量和质量、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群众满意度等各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得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得分,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年终结算。
  1、经常性收支补助资金结算。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卫生部门对各基层医疗机构预留的经常性补助资金进行重新分配,并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方案应充分体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适当拉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差距,以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专项补助资金结算。建设发展项目资金及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进行结余分配。对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和结算的项目结余资金,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允许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来源或转入事业基金处理。
  3、由于政策性增收减支调整因素而增加的经常性收支结余,应上缴财政,统筹用于弥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政策性调整而产生的亏损。
  4、越城区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经费,市级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所承担的补助经费统一下达给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年终结余的处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年终结算后的当年经常性收支净结余转入“结余分配”。收支结余按下列次序分配:
  1、提取奖励基金。为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可按结余数的50%提取奖励基金,由院长对骨干医生、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等实施奖励。当年计提的资金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额的20%,当年运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奖励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额的10%。
  2、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数的2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
  3、增加事业基金。上述分配后的结余数转入事业基金。
  (二)如年末出现亏损,则先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补助。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2万元的定额标准安排运行经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按每服务人口4元的标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进行补助。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1、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资产、资金、费用、基金管理等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收费管理,做到应收尽收,控制各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2、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挤占挪用有专门用途政府补助资金和专用基金,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财政财务监督。财政部门可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收支全面审计核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合规使用各项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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