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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综[2012]15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5
实施时间: 2012-9-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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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联合起草制订了《绍兴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水利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联系人:
  市财政局 方洪翔,电话:0575-8860035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赵竞夫,电话:0575-8514401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沈伟泉,电话:0575-85111590
  市水利局 王东卫,电话:0575-85172535
  绍兴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绍兴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由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负责执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直接通过市财政结算账户汇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执收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04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第五条 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由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按年度下达各季度计划用水量。
  第六条 用水计划采取以下方式核定:
  (一)正常用水满3年的用水户以前3年相对应的各季度平均实际用水量为基数,同时考虑用水户前3年用水变化趋势等因素,按照前3年用水户实际用水变化类型核定用水计划。
  (二)正常用水不足3年的用水户按照正常实际用水情况确定各季度基本计划用水量,同时考虑用水增长因素。
  (三)基建用水户按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和用水定额核定用水计划。
  (四)在核定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发改、经信、水利等部门可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供水能力以及经济发展的现状,设立不同行业的用水计划调节系数。
  第七条 对特殊情况用水计划采取以下方式核定:
  (一)对季节性用水差异较大的用水户,已核定的全年总计划用水量由用水户事先自行分配各季度计划用水量,但全年总计划用水量不变。
  (二)新列入计划不满一年的用水户,除按相应规定核定的计划用水量外,当年起始季度每季计划用水量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新增用水户,其工业企业和生活单位的用水计划按用水定额进行核定。无用水定额的按同类行业平均用水单耗或项目设计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正常用水后按照第六条第(一)、(二)款方式核定计划用水量。
  (四)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第八条 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以绍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对用水户的实际计量为依据。
  用水户应当协助绍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做好水表的维护管理,并确保水表的正常运行,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户原因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实际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不间断用水计算。
  第九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并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现行水价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二)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三)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第十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按以下程序收缴:
  (一)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按季度用水计划对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认定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的,以书面形式向用水户发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
  (二)用水户应自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持银行入账回单到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中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三)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应及时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提出减免申请。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审定:
  (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计划用水的;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发改部门。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列入部门预算,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水平衡测试补助等节水管理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发改、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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