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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绩效[2013]41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8-22
实施时间: 2013-8-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8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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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绍兴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2日
  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发〔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组织。
  (二)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预算申报时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
  (三)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底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预算申报(事前)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和完成结果(事后)评价三种类型。预算申报评价是指对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的评价;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支出实施过程中阶段执行情况评价;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支出完成后总体绩效的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预期目标评价;对上年度财政支出项目实行事后绩效评价;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四条 对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的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参照《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管理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的载体,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关联,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首先要对评价项目及其绩效预期目标进行深入的调查,在此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设置时可参考“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详见附1),同时对各个具体指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分值(权重),做到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标尺和准绳。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和财政部门组织重点评价。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原则上在列入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的我市中介机构中选择,专家的聘请可在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财政支出评价工作按每年财政部门年度绩效评价计划的规定实施。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认为需要对本部门计划外的项目开展评价的,可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评价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出具报告和总结归档四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评价对象确定后,评价实施主体应确定评价工作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订评价方案。
  (三)制订评价方案。评价工作组进行评价前期调查,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制订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指标与标准及评价时间等,并报评价工作组审定。
  (四)下达评价通知。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方案和有关评价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价工作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项目单位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评价组要充分保证现场评价时间,做好工作底稿,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在听取被评价项目单位情况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分析。评价工作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
  第二十七条 出具报告阶段。评价工作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结归档阶段。评价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实施方案、工作底稿等相关绩效评价资料归档备查。
  各预算部门绩效自评的工作程序可参照上述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进行简化操作,主要通过成立相应的绩效评价组、制订评价实施方案、开展评价、撰写自评报告等步骤来实施绩效自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客观公正。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详见附2)。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主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七)评价结论及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设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具体参照《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保密责任,对出具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绍市财绩效 [2010]25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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