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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绩效字[2006]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3-15
实施时间: 2006-3-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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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建立和健全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以下简称“自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进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在项目评价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的试点,积极探索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评价类型
  项目评价类型按评价阶段的不同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价。
  三、组织方式与实施范围
  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一)项目单位自评
  1.自评范围: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支出(含该专项的所有承担单位),均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自评;各市、县(市、区)项目评价的实施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自评要求: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3.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详见附1)。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4.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二)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1.主管部门应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详见附4),于每年1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主管部门项目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报告(文字部分)等(详见附2)。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应将评价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报告详见附2。
  四、评价机构及委托
  (一)评价机构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等。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应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专家的聘请可在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
  五、具体指标设置
  (一)项目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包含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设置时可参考“浙江省项目评价具体指标一览表”(详见附3)。在设定、选用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便于评价结果的计算。
  (三)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和量化。
  六、组织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提交自评报告。对被列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二)主管部门应认真编报年度项目评价计划,组织实施好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统一汇总后于评价次年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详见附5)。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评价工作的全面开展。各市财政局应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评价计划(含各县(市、区),详见附6)和评价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项目评价开展情况(含各县(市、区),详见附7)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七、工作规范
  (一)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
  (二)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结果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项目单位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要进行抽查。
  (三)对于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的意见;在项目单位报送自评报告之前,财政部门可暂不拨付资金。
  (四)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部门预算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九、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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