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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燃气费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9]6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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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燃气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发票管理,我局于2009年9月下发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燃气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如何开具发票的复函》(厦地税函[2009]53号),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燃气费时,应开具“服务业通用发票”,其收入计入总营业额。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费等,取得水、电、燃气等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近接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反映,一般情况下水、电、燃气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存在滞后性,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因无法及时取得抵扣凭证需先垫交数额较大的营业税。为方便纳税人,规范税收征管,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现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燃气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对代收水、电、燃气费项目的收入、支出应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燃气费收入时,暂不征收营业税,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代收水、电、燃气费收支情况进行配比清算,如有差额收入,在清算当月计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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