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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3-3
实施时间: 2015-3-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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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5]3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在2014年清理规范企业设立类和固定资产投资类省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重点清理规范生产经营类和资质资格类及其他省级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形成目录清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收费项目和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7号)已明确提出清理规范意见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本次不再纳入清理规范范围。
  二、方法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5年3月1日至10日)。印发通知,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启动清理规范工作。
  (二)自查阶段(2015年3月11日至17日)。
  1.开展自查。各单位对本单位涉及的生产经营类、资质资格类及其他省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形成目录清单,并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2.报送情况。各单位要按照时限要求,将自查清理情况报送省政府督查室。
  (三)梳理阶段(2015年3月18日至4月20日)。
  1.梳理汇总。对各单位报送的省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及清理规范意见进行梳理汇总。
  2.合法审查。对梳理汇总的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初步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3.征求意见。将初步清理规范意见反馈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4.核查完善。将各有关单位反馈的清理规范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对存在意见分歧的项目进行协调,修改完善清理规范意见。
  5.协调确认。将修改完善后的清理规范意见反馈各有关单位进行确认。
  6.拟定意见。对各有关单位的确认意见进行汇总、审查,拟定清理规范意见,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四)审议阶段(2015年4月21日至30日)。
  1.提请审议。将拟定的清理规范意见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2.公开发布。将省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有关部门网站和公共媒体上实时公开。
  三、组织领导
  成立清理规范省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专项推进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赵万山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信委、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物价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专项推进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委、人社厅、住建厅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专项推进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省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依法依规清理规范。要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落实国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本单位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确保底数清楚、事项真实,清理规范意见明确,清理规范依据充分。
  (三)按时报送反馈。各单位务必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专项推进组办公室(联系人:胡佳林,联系电话及传真:82625413,电子邮箱:QZFWXMQL@)。要精细梳理汇总,认真填报项目设立依据、收费依据,对照省政府已公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规范填报名称,提出明确清理意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送。对于没有按照通知要求报送的清理规范事项,将不再纳入省政府清理和确认范围,视为行政主管部门自动放弃。
  (四)形成推动合力。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专项推进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跟踪督办、协调服务工作,及时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专项推进组和省政府领导报告。
  附件:省级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

相关附件:
省级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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