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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民助[2015]4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19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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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将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340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1200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45元调整为820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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