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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09]2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9-3-6
实施时间: 2009-3-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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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六日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市区服务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5号)、《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浙中商业购物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2009年安排3000万元,以后视财力和发展情况适当增加。
  二、使用原则
  坚持符合规划、优化布局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绩效挂钩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为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行业)。
  (二)扶持范围为市区商贸流通业(含浙中商业购物中心建设)、现代物流业、休闲旅游业和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重点领域。
  四、补助(奖励)标准
  (一)商贸流通业(浙中商业购物中心建设)。
  1.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到市区兴建大型购物中心、大卖场,开设直营连锁店、专业店、专卖店,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符合投资导向的商业网点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改造提升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租赁经营企业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2.网上消费市场建设项目,商业企业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商业百货零售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时尚的著名品牌,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专柜、专卖店和专业街。首次新引进国际顶尖品牌的,每个奖励50万元;首次新引进国际一线品牌的,每个奖励10万元;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200个以上,且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超过上年10%以上部分的 40%给予奖励。
  4.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在100万元以上,按同比增长超过上年15%以上部分的30%给予奖励。
  5.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称号(含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有效整合金华城市特色资源,提炼城市商业宣传主题,加强高端媒体长效广告宣传,鼓励各种媒体宣传推广金华商业服务信息,提升浙中商业购物中心辐射影响力。
  7.国家、省级部门或行业协会到市区举办重大展会、商业论坛等活动的,给予一定的补助;结合经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举办不同主题的大型购物节活动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8.专业市场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改造提升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三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9.农贸(菜)市场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按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2%、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10.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11.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收购、兼并等投入),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首次通过“双软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二)现代物流业。
  1.重点物流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改造提升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3%、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物流园区、创意产业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物流企业车辆设备购置补助:经省、市确认的重点联系物流企业,年实际投资购置车辆设备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车辆吨位平均在10吨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
  4.年经营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在5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超过上年15%以上部分,给予30%奖励。
  5.国际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从金华海关报关,在无水港施封的,年规模达到1000-2000只、2001-3000只、3001只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只标准集装箱20元、30元、40元的奖励;国际货代企业租用市区物流园区内有物流资质的法人机构企业仓库,用于国际物流经营仓储,按实际租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奖励2元;进口货代企业租用保税仓库给予仓储费4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旅游业。
  1.景区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或改造提升项目实际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旅游功能性改造建设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2.旅游运输企业车辆设备购置补助:年实际投资购置、更新高档旅游营运车辆3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
  3.新进入省百强、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旅行社接待境外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达到300-1000人次、1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次30元、50元的奖励;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达到2000-5000人次、5001-8000人次、8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次25元、30元、35元的奖励;在市区接待不住宿的“一日游”,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新评定为省旅游强镇、省特色旅游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新评定为国家级乡村旅游点、省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6.新评定为省钻石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项目。
  1.对市政府安排的服务业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前期研究、重大活动及其他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2.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专职管理人员、经常开展活动,并承担政府交办事项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3.成长性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内外企业,企业总部新注册在市区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享受总部经济企业政策。
  五、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按隶属关系申报,分别报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和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审核、汇总,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发改委联合下文,市财政局拨付。
  六、资金管理
  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补助(奖励)项目的跟踪管理,对重点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的,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并追究责任,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七、其他事项
  (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一次。投资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安排10-15个。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安排。
  (三)符合浙中商业购物中心建设的事项按市委〔2008〕44号文件执行。
  (四)投资改造项目需经有关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经市发改委核准或备案,项目已实施并出具投资额度审计报告(不含土地投入),实际投资额达到投资概算25%以上的,按实际补助标准的60%预付,项目竣工后再拨付40%。
  (五)财政贡献额主要包括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地方留成部分。
  (六)当年销售收入以国、地税纳税申报数为准,旅行社年接待人次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数据为准,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报关数以金华海关确认的数据为准。
  (七)当年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服务业企业,取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政策的资格。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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