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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文号: 金市劳[2010]1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5-10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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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9〕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业务由金华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以下简称“保障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2、农保处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
  保障所负责对居保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并对村(社区)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村(社区)具体负责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及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汇报等工作。
  二、参保缴费
  1、符合参加居保的参保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统一由村(社区)代办员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花名册》,在每年3月20日前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审核后,会同协作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专用银行存折,而后将花名册录入电脑,月底前将花名册(一份)及电子文档上报农保处;农保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录入居保信息管理系统,并为每一位参保人编制以身份证号码为其终生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
  《参保缴费花名册》、身份证、户口本及代扣银行存折复印件由保障所归档备案。
  2、养老保险费按自然年度(不足一年按一年)结算缴费。每年4-6月份为居保缴费期。村(社区)代办员在每年3月20日前,汇集本年度需要调整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并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变更申报名册》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审核后录入电脑,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农保处;农保处审核后录入居保信息管理系统。
  缴费采取银行代扣方式,参保人须及时将当年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未足额或超过居保缴费期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3、村(社区)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补助、资助的,由村(社区)代办员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上报保障所; 保障所审核后,连同电子文档报农保处备案。补助、资助资金一次性汇入参保受益人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补助、资助缴费不能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挡。
  4、2010年1月1日前,距养老待遇享受年龄不到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参保人在2010年未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只能补缴制度实施当年至补缴人60周岁的年限,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档,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养老待遇享受年龄超过15年(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最低缴费档,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补缴缴费统一在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时进行。由参保人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随待遇享受公示表逐级上报。农保处审核后,连同当年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凡正常缴费的,政府按缴费档补助标准给予补贴;凡补缴及属折算年限的政府不予补贴。
  5、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档缴费标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同时具备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身份的只享受一次);如有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补助、资助的,缴费总额不能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档。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花名册在每年3月底前分别由区残联、区民政部门核准提供给区财政部门,农保处按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名单登记并录入个人账户。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各项补贴。
  6、复退军人填写《金华市区复退军人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批表》,由村(社区)上报保障所审核,而后由乡镇(街道)上报区人武部作军龄认定;因档案不全等原因人武部难以认定的,可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认定。农保处凭人武部或民政部门认定意见,确定视作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虚账运行,不予继承。
  缴费前或缴费期间被劳教或判刑的复退军人,其军龄不能计算账户化额度,不能享受复退军人优待养老金政策。
  7、参保人因各种原因在统筹区内变更居住地的,相关村(社区)分别及时填报办理中断缴费和增加人员缴费手续,保障所在每月底前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
  8、居保参保人服刑期间不予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管理
  1、农保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财政的缴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2、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年度为自然年度。记账利率参照每年年初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上一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及时予以结息。财政补贴额随个人缴费到账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计息。
  3、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农保处保留,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4、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农保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
  5、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参保人需提供户籍转移证明和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依据及开户行、账号等,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
  6、参保人员死亡或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各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的缴费人员死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30日内,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由村(社区)代办员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上报保障所,而后向农保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丧葬补助费及个人账户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农保处审核后,将相关待遇转入指定存折。
  7、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录取等,由村(社区)代办员填报《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上报保障所;而后向农保处申请办理终止居保关系;农保处审核后进行注销登记,并将除政府各项补贴外的相关待遇转入指定存折。
  四、待遇支付
  1、保障所通过居保信息系统,按月将各村(社区)符合居保待遇享受条件人员,生成《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公示表》交村(社区)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农保处;农保处复核后,核定其领取待遇额,并于次月享受养老待遇。原缴费代扣存折自动转为养老金发放存折。
  2、养老金计发见分进角,每月20日前(遇双休日延后)由指定银行发放到位。
  3、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获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刑释后恢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刑释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制度实施前获刑的,刑释后,已到达或超过享受年龄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刑释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获刑前已参加居保且缴费,刑释后到达或超过享受年龄的,其基础养老金按刑释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其他待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
  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后延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后,后延缴费期间,享受基础养老金。
  5、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城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计发。
  五、制度衔接
  1、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在居保制度实施后,政策延续、业务终止。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各缴费标准档的平均数(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到整十元,下同)折算居保缴费年限,转入居保个人账户,但折算年限加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4年。老农保个人账户不愿转入居保个人账户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2、居保制度实施后,城保和居保个人账户可以互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记入被转入保险的个人账户。
  城保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意延缴的,凭城保转移凭证,将转移款全部转入居保个人账户,折算居保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按居保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城保参保人在中断缴费后,可以参加居保并按居保缴费标准缴费。
  符合城保参保条件的居保参保人要求转城保的,应向农保处提出转保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城保、居保转移申请表》。农保处中断参保人缴费关系,社保处凭农保处的意见审核办理参保人的参保手续。农保处凭社保处同意接收的意见,办理基金及关系的转移,并终止转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折算的城保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城保的规定执行。
  符合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保参保人要求转居保的原则上在到达城保法定退休年龄时向社保处提出转保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城保、居保转移申请表》,社保处中断参保人缴费关系,农保处凭社保处的意见审核办理参保人的参保手续,社保处凭农保处同意接收的意见,办理基金及关系的转移,并终止转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金管理
  1、农保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负责居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居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截留。基金余额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每年年初,农保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年度居保基金收支预算,报劳动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居保保费由协作银行代扣。 协作银行在扣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扣款信息、资金到账结果等反馈给农保处。农保处经核对资金到账后,将扣款金额及政府补贴一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保险费征收期间, 保费收入每月25日前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需要缴费票据的参保人员,可凭扣款记录到当地协作银行领取定制的定额发票。
  4、居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农保处在每月8日前将当月应发居保养老金报表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每月18日前将养老金划拨到农保处在协作银行开设的养老金发放专户。
  5、会计年度终了后,农保处应按规定进行基金决算,编制财务报告,并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七、统计管理
  1、农保处、保障所及村(社区)要明确统计工作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2、农保处和保障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八、稽核和内控
  1、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居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2、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保障所、村(社区)和协作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或评估。稽核的重点是居保参保人数、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是否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3、农保处要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九、咨询、公示、以及举报受理
  1、农保处和保障所要积极开展居保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咨询。
  2、农保处每年应会同保障所和村(社区)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及政府代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封存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附则
  1、农保处和保障所应按照人力社保部和国家档案局制订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居保业务档案。
  2、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从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4、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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