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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财农[2011]17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8-12
实施时间: 2011-8-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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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金华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金华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公开工作,规范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意见的通知》(浙财预〔201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由市财政局农业处归口管理的、具有专项用途、单独申报、单独立项、单独安排下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开信息包括农业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以及分配结果公开,属于主动公开内容。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公开的主体是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以及相关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农业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公开的原则。市财政直接安排到人(户、村)、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由区财政细化安排到人(户、村)、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公开。
  (二)归口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为主办单位的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及相关政策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项目主管部门为主办单位的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及相关政策,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三)逐步公开的原则。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公开采取稳步推进,逐步公开的原则进行。根据市本级实际,近期公开的重点是与农民、农村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关注度较高的资金支出项目。
  第六条 公开的范围:根据财政部、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市本级实际,主动公开的重点专项资金暂定为: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百千工程及农民生活污水处理资金、农民饮用水提升工程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沙金兰生态功能区补偿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高效生态循环基地建设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等。以后视情逐步增减。
  第七条 公开的内容: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公开的内容包括资金分配所依据的政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资金分配的结果。需要区财政配套的项目,区财政还需公开支出分配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为了确保资金分配结果的客观、透明、公正,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项目立项指南、立项计划、验收结果等项目管理资料实行公示或公开。
  第九条 公开形式: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采取在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网站、农民信箱、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凡涉及农民受益的项目,区财政要通过乡(镇、街道)财政在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公开时限:市区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在相关政策、办法出台以及资金分配文件下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市区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反馈意见的受理: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公开后,反馈意见实行谁公开谁受理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和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公开的检查制度。市财政及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区农业专项资金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区级有关部门要对乡镇的支出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相应减少或暂停同类项目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并要求公开的补助资金,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各区财政局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支出公开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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