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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财教[2011]18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8-17
实施时间: 2011-8-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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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普通高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市本级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金华市本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本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本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综合高中的普通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市本级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市本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按省财政厅和教育厅下达的比例分学校综合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面。
  第五条 市本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八条 每年8月底前,市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根据本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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