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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国库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库[2004]9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3-30
实施时间: 2004-4-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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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保证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0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嘉兴市市级国库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国库处反馈。
  附件:嘉兴市市级国库资金支付暂行办法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嘉兴市市级国库资金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支付行为,保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一般预算资金;
  (二)政府基金;
  (三)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五)单位按规定上缴的自筹资金。
  第三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的会计主体,不改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即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必须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各商业银行(以下称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包括单位按规定上缴的自筹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包括主管部门本级及所属独立核算预算单位,下同)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未经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指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或授权额度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通过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或授权额度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严格遵循按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提出设立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书面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和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一个预算单位只允许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核同意预算单位设立银行账户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书面送达代理银行。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和相关材料,按照市级预算单位银行开户审批程序的规定具体办理设立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并通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消银行账户,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节 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政府基金的收支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核算。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单位按规定上缴的自筹资金的收支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收支,一般预算资金和政府基金收支不得进入该账户。财政专户由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核算。
  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人民币(含,下同)以上的,应当进行实时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负责核算。
  第十九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和零星现金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行实时清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负责核算。预算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零余额账户由核算中心或分中心负责核算。
  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规定和与市财政局签定的委托协议,具体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清算业务;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零星现金支付业务;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节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的其他资金收支、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各项基金和往来款项等由预算单位、核算中心或分中心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另行核算;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税费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集中扣缴后反馈给预算单位、核算中心或分中心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按照各自的预算管理权限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相应账册管理体系,认真记录、反映资金收付活动,加强日常账务核算,定期核对账务,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实行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指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的支出;转移支出,指拨付企业的补贴等。
  第二十四条 工资支出由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市人事局或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的发放标准和人员编制数直接将工资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购买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申请。转移支付由用款单位按项目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和有关支付凭证后,属于同城支付的,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属于异地支付的,同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凭证,经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后,将款项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凭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收款人有关收款凭证或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资金按单位分科目汇总并经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后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 工资支出、采购支出的具体支付程序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二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直接支付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三十条 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中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形式将下一月度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按项级科目在支付次日上午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授权支付日报,在旬后次日下午报送旬报,在月后2日内报送月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旬报和月报,按日列报授权支付支出,并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属于同城支付的,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属于异地支付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依据授权限额和支付凭证通过授权支付账户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需要现金支付时,代理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该单位现金限额,通过支票、银行卡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但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必须通过转账支付。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月度未用完的授权支付额度可以累加使用;年终未用完的授权支付额度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基金或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依据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资金按单位分科目汇总后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拟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审批下达预算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审查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
  (三)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协调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向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提供月度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库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管理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
  (三)签发直接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四)定期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并及时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提供。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二)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三)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存款情况;
  (四)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制度,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定的代理协议,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业务;
  (二)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以及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支出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四)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提出资金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的凭证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授权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四)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或代理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超限额签发授权支付指令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未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和收款人通过虚假合同、虚假账户、虚假支付申请、虚假信息等非法手段骗取预算资金,造成预算资金严重流失,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及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或支配国库库款、财政专户存款,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违反财政部门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同时取消其代理资格。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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