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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5-3-11
实施时间: 2015-3-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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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同时废止。《信用管理办法》中未将报关企业是否对其代理报关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作为对报关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依据。为确保《信用管理办法》顺利过渡实施,全面推进海关信用管理,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4号)予以废止,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天津海关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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