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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26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4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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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企业进出口贸易安全与便利,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14]225号)及有关规定,广州海关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公示关区注册企业信用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可以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公示: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特定企业的资质审核结果;
  (四)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名单,主要包括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评定的失信企业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特定企业的资质审核结果、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进行实时公示;企业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三、海关通过下列方式公示企业信用信息:
  (一)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二)广州海关门户网站;
  (三)地方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四)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方式。
  广州海关注册企业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或有疑问的,可以向注册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提交《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咨询(复核)申请表》(附件1)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海关复核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海关将及时在广州海关门户网站及其他公示平台上对申请人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正。
  五、企业向海关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咨询(复核)申请表
  广州海关
  2014年11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咨询(复核)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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