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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南沙新港实行快速验放通关模式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通告2015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19
实施时间: 2015-3-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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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广州(南沙)国际航运中心及物流中心建设,广州海关在南沙新港实行快速验放通关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快速验放通关是指企业提前申报,海关实施货物到场快速分流验放的通关模式。
  二、2015年3月20日起,经营单位或收发货单位为海关认定的一般信用企业及信用认证企业,在南沙新港(5166)采用“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适用于快速验放通关模式。
  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即可进行提前申报。其中,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四、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因故未到(或超出规定时间)或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采用快速验放通关模式通关货物的许可证件管理、税/汇率管理、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转关业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办理。
  六、因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以及环境设施等故障致使快速验放通关模式不能正常进行时,转为原有通关模式。
  特此通告。
  广州海关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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