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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综[2004]43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10-25
实施时间: 2004-10-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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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秀城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职责划分
  按现行土地管理和土地出让金分配体制,出让或划拨新增建设用地,属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征缴。属秀城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国土(分)局办理的,由三区财政部门负责征缴。属跨区域项目用地,由办理申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通知相关区域的财政部门,按该项目涉及各区域的占地面积分别征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办法
  对于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块,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区别情况,通过提取划转办法办理征收业务。以出让方式供地应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门在对应地块的出让金中按标准提取。以划拨方式供地应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益结余中列支。对于各类园区、新区等区域,同级政府确定土地出让收益由财政全额返回业主单位的,涉及划拨土地应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门从返回业主单位的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
  用地单位上缴土地出让金(或预交款)后,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预交款)联系单”列示的用地指标情况,以及应计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审核后提取并转入土地有偿使用费科目。
  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解缴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清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等资料,核对已提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无误后,填写“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并将缴库情况反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四、其他有关事项
  使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出让土地,除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外,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出让成本的组成部分,列入土地出让成本价内。
  应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用地项目,按规定预收的土地出让金必须包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储土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预收款上缴时计提并上缴财政。
  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在土地出让金以外向用地单位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形式收取。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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