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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库[2004]45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1-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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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嘉兴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嘉兴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嘉财库〔2004〕456号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监督,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参与具体验收工作(对项目简单、数量较少的除外)。
  第三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并邀请国家认可的相关技术专家共同参加验收,但直接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进行预验收,对尚未达到合同标准的事项要在合同有效期内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进行预验收并达到合同标准后,通知采购人组织验收。
  第六条 采购人在接到通知后,货物类应在3个工作日内、服务类应在5个工作日内、工程类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与采购代理机构一起组织人员,会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法律、法规对验收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购人应如实客观地对照合同要求记录验收过程。验收结束,采购人验收负责人(或验收组组长)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单上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对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出具验收单(见附件)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抄送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且供应商认可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供应商进行整改后重新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意见不统一的,由双方同时向市财政部门进行阐述,并附报验收记录等资料,由市财政部门协调或另行组织项目验收专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双方按照办理。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有串通舞弊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并附必要的证据。市财政部门经核实,证据确凿的,依据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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