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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综[2005]17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28
实施时间: 2005-1-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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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秀城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征收和上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计提
  2004年1月1日以后签订出让合同的所有土地,在受让单位上缴土地出让金后,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联系单》列示的用地面积情况,按5900元/亩(注:59元/M2×666.67 M2/亩×15%)的标准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转入土地出让金账户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上缴
  每月5日前,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月度出让面积,分别按5900元/亩的20%、80%标准计算应上缴省级、本级留存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金额,并开具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本级国库。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国库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反映在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中“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
  三、征缴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职责划分
  按现行土地管理和土地出让金分配体制,土地出让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属市级收入的,由市财政局负责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上缴。土地出让金上缴秀城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财政专户属各区级收入的,由“三区”财政部门负责计提、上缴。
  四、其它有关事项
  2004年1月1日以后出让并已将收益全额拨付有关使用单位的地块,应计提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可由同级财政向相应的收益使用单位收回。
  同级政府确定土地收益由财政全额返回业主单位的建设区域地块,若宗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从相应建设区域内其它宗地应返收益中抵扣。其它宗地出让收益不足计提部分,由同级财政从整体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补足。
  今后国土资源部门在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格认定过程中,应将0.59万元/亩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视同出让土地成本的组成部分,列入土地出让成本价内。
  附件: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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