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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障费征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社[2005]29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9-22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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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嘉政发〔2005〕8号)中“要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同时加强执行情况考核,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计划的给予奖励”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工作,加强对征收执行情况的考核,建立完善征收激励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障费征收工作考核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障费征收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嘉政发〔2005〕8号)中“要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同时加强执行情况考核,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计划的给予奖励”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工作,有利于对征收执行情况的考核、建立完善征收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1、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2、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率。
  3、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上年增长率。
  (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各项社会保险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增长率。
  三、考核标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率达到95%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额分别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年末各项社会保险费实际参保人数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
  四、计分办法。考核采用百分比计分法并按以下方式计分:
  计分标准为:达到考核标准的得基础分100分。未达到考核标准但得分在85分以上94分以下的,每个百分点扣2分;得分在95分以上100分以下的,每个百分点扣1分。达到并超过考核标准,得分在101分以上110分以下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的加1分;得分在111分以上120分以下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的加2分。
  考核等次为: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的不合格,考核得分在76分以上100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得分在101分以上110以下的为良好,考核得分在111分以上的为优秀。
  考核项目各项所占比重为:征收计划完成情况占15%,征收率占20%,收入增长率占40%,覆盖人数增长率占25%(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率分别为7%、6%、6%、3%、3%)。
  五、奖励办法。
  以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的年末新增参保人数为基础,按照新增参保人员人均10元为标准,根据考核确定的得分为系数,对地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奖励。其奖金总额计算公式为:
  奖励金额=新增参保人数*10元*得分系数
  新增参保人数=(年末5项社会保险费参保人数之和-上年末5项社会保险费参保人数之和)/5
  得分系数=考核得分/100
  按照计算所得的奖励金额,由市财政按照市编制委员会确定的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人数,以人均标准进行分配并安排专项经费预算,考核对象自主分配。
  六、考核工作组织。考核采用指标计算和项目分析相结合的形式,由考核对象根据本办法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交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书面总结,并按《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考核计分表》(见附件)的要求填报自评分。在此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和劳动保障局共同对考核对象年度工作和自评分进行考核、分析,确定考核得分并根据征收工作情况和改革发展趋势,提出改进意见、研究相应对策措施。
  七、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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