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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7]3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0
实施时间: 2007-12-10
失效时间: 2014-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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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发[2007]225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提出对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购房时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重新购房时间的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由纳税人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按孰先原则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4]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4
实施时间: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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