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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计提依据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5]25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5-12-31
失效时间: 2014-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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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程分包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依据的请示》(淮地税函[2005]14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施工企业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金额是发包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4]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4
实施时间: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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