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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5]21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5
实施时间: 2005-12-5
失效时间: 2014-1-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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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理顺税务分局与稽查局在税务检查方面的职责划分及工作衔接,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的精神,对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税务检查的范畴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检查的范畴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包括税务机关为了解相关涉税信息,加强日常税收管理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的调查、核查等工作。
  税务检查的实施主体为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分局和稽查局。
  二、 税务检查的分类
  根据实施主体和具体目的的不同,税务检查可分为日常税务检查、专项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
  (一)日常税务检查
  日常税务检查由税务分局具体实施,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督促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为目的,检查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年为主,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以往年度涉嫌违法违规未经稽查的可一并检查。具体包括:
  1、税务登记注销检查;
  2、纳税评估对象拒绝实地调查,或者阻挠、刁难评估人员实地调查由纳税评估环节传递的检查事项;
  3、其他涉及帐簿凭证的实地检查。
  达到以下起点标准,税务分局应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查补、追缴税款2-5万元,企事业单位涉嫌偷、逃、骗、抗税查补、追缴税款5-10万元,具体金额标准由省辖市级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专项税务检查
  专项税务检查由稽查局牵头组织,税务分局协助参与,以整顿和规范部分行业税收秩序为目的。
  (三)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具体实施,以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为目的,检查的期限以以往年度为主。具体包括:
  1、举报案件的查处(对发票违章、税务登记违章、定额不实等专项举报可转税务分局查处);
  2、税务分局移送案件的查处;
  3、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
  4、外单位(包括国际情报交换)转办案件的查处等;
  5、稽查局按照一定的方法,选取的涉嫌偷、逃、骗、抗税案件的查处;
  6、其他属稽查局职责范围的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税务检查的管理
  日常税务检查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由征管处(科)负责,专项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由稽查局负责。所有税务检查均应有二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出具税务检查结论。
  日常税务检查前原则上应先进行纳税评估,根据纳税评估情况和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检查实施计划,对未列入工作计划的,不得随意下户进行检查。
  专项税务检查应实行全税种检查,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要求外,省以下地税机关今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单税种的专项检查。专项税务检查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实施,除特殊情况外,年度中间不得临时追加检查计划。
  税务稽查的实施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税务分局、稽查局在税务检查方面的协调衔接
  (一)税务分局向稽查局信息传递内容
  纳税评估结论等相关信息定期传递。
  以下相关信息随时传递:
  1、在纳税评估中,评估对象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评定为“异常恶意性”结论需立案查处的;
  2、在税务登记、帐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等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需立案查处的;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追缴欠税需立案查处的;
  4、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需立案查处的;
  5、税务分局认为其他需要实施稽查的。
  (二)稽查局向税务分局信息传递内容
  税务稽查案件查处结论等相关信息定期传递。
  以下相关信息随时传递:
  1、无证经营户需补办税务登记的或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与征管信息系统不符的;
  2、纳税人走逃、失踪的;
  3、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情况不实的;
  4、纳税人虚报亏损的;
  5、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定期定额户税收定额需重新核定的;
  7、纳税人多缴税款需给予退税的;
  8、需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停供、限供发票或解除停供、限供发票的;
  9、其他应当传递的信息。
  (三)信息传递的方式
  税务分局与稽查局之间的信息传递,以相互开放征管信息系统查询权限,实行信息共享为主要方式。征管信息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的,以纸质资料进行补充传递。
  (四)税务分局与稽查局的协调配合
  为避免重复检查,税务分局应根据稽查局的年度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自行选案时应尽量避免与税务分局日常检查户重复,但专案检查或协查除外。
  税务分局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和专项税务检查的组织部署等工作,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移送标准,及时提供案源,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稽查局对税务分局移送的案件,确已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对税务分局移送的案件不需进行立案检查的,应将案件及时退回并说明有关原因。
  各地应建立征管与稽查的协调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商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五、几点要求
  (一)税务分局与稽查局要树立大局意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共同做好税务检查工作,做到工作环节上分,业务衔接上合;职责范围上分,工作目标上合,实现“以管助查,以查促管”。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税务分局与稽查局在税务检查方面的职责划分,明确信息传递的具体方式、时间要求以及各类税务检查的具体程序、要求等。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4]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4
实施时间: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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