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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建[2006]388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9-11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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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6]60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立项建设的项目,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从9月1日起按本办法实施管理;对目前已立项未完工项目,包括立项后未开工和在建项目,市财政局将根据本办法适用范围,出具“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通知书”,确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建设项目;对已竣工而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竣工项目财务清理做好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嘉财建[2006]298号)要求,抓紧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
  二、对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于2006年9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补报《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并附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预算、工程设备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征地补偿、受让土地合同(协议)等资料,市财政局审核、签收并设立备查档案。
  三、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2006年三季度项目基建会计报表和项目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说明,反映项目资金的到位、拨付情况,并做好与市财政局的项目资金拨付核对工作。后续的建设资金于2006年10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归集到财务中心的财政基建专户后拨付。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监管,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运行程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以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财政基建专户为中心,项目建设资金流转为主线,建设工程审价和资金拨付审核为手段,规范政府项目建设为目的,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操作流程。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指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单个建设项目为对象,各种渠道筹措的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归集到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开设的市财政基本建设专户(以下简称“财政基建专户”),通过财务中心进行资金的核算、审核、拨付、结算运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市级国有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业主承建的,以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包括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
  对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等建设业主承建的,以银行融资和自筹资金为主,项目建成后以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以财务中心派驻财务总监方式进行监管。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立项前的项目资金审核过程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某个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在立项批复中加以明确。
  第六条 明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其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非税收入中安排的资金(含政府基金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国债转贷资金;
  3、商业银行贷款;
  4、财政借款;
  5、其它借款。
  (三)建设业主单位自筹资金
  1、国有资产出售、出租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2、营业(运)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3、其它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4、历年结余中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 市财政局内设的预算处、国库处、经建处及财务中心,按相应职责承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支出预算安排、归集、审核、拨付、结算及使用监管工作。
  (一)市财政局预算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安排资金的预算指标文件的下达。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安排资金和财政借款资金的划转工作。
  (三) 市财政局经建处(财务中心)负责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的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归集、核算、审核、拨付以及使用监管。负责财政基建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套,实行按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明细核算。并运用基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按建设单位、分项目设置资金管理台账(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台账”)。
  第二章 资金归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按不同的来源,分别采取财政直接划转和建设单位缴存两种方式,归集到财务中心的财政基建专户。
  第九条 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归集。依据年度下达的财政预算指标、安排资金的收入进度和用款需要,由财务中心按财政安排资金不同来源,分别填写 《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并附《项目资金划转清单》(附件1),经国库处审核后,由国库处将财政安排资金直接划转到财务中心的财政基建专户。预算指标尚未办理完毕但确需提前拨付的资金,同时填写“预算资金提前拨款说明书”,经预算处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国库处据以拨付资金。《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第二联提供财务中心入账,并据以登记项目管理台账。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和借款,除国外贷款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贷款协议实行外债专户管理外,其他资金按融资方式及发放途径的不同,分类操作归集财政基建专户。
  国债转贷资金的归集。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取得的国债转贷资金,在建设单位与财政部门签订相关“转贷协议”后,由财务中心通知国库处将借款资金从财政国债专户归集到财务中心的财政基建专户。划转凭证《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第二联提供给财务中心入账,并据以登记项目管理台账。
  商业银行融资贷款(包括财政委托贷款)的归集。建设单位在签订融资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借款合同等复印件备案。融资贷款先划入建设单位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开立的账户,融资贷款到达建设单位账户当日,由建设单位开具银行转账支票或贷记凭证,并填写《财政基建专户缴款书》(附件2)交财务中心,核实后解入市财政基建专户。财务中心凭《财政基建专户缴款书》收入联记账,并登记项目管理台账。
  财政临时借款的归集。经一定权限批准,从财政基建专户外安排的财政临时借款,在建设单位与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协议后,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将财政借款从确定的出借资金账户划转到财务中心的财政基建专户。划转的凭证回单联提供财务中心入账,并据以登记项目管理台账。
  其他借款的归集。包括建设单位向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临时借款等,参照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归集方法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归集。当年新增项目,在项目申请立项时,根据“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将该项目年度投资额自筹部分的30%缴存财政基建专户。新增项目外的自筹资金,按项目筹资计划、项目进度,或其他拼盘资金到位进度进行缴存。缴存资金由建设单位开具转账支票或贷记凭证,并填写《财政基建专户缴款书》交财务中心,核实后解入财政基建专户。财务中心凭《财政基建专户缴款书》的收入联入账,并登记项目管理台账。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以下达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为依据,包括列入当年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经批准列入当年投资计划及追加的政府项目投资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按单个建设项目为对象,以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资金前,应向市财政局填报《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并附立项批复文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施工图预算、工程设备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中按规定应签订合同或协议(包括变更签证单)的项目投资,在经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建设业主单位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在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财务中心备案。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其他工程费用,建设业主单位在资金申拨前,填制《其他工程费用项目清单》(附件4)报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在对报备的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征地补偿、受让土地等合同或协议,以及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其他工程费用的内容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填制《建设项目工程支出审核意见书》(附件5)核定项目(工程)支出金额。财务中心审核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建设项目工程支出审核意见书》第二联返回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经财务中心核定的项目支出金额数,作为该项目概算内容的拨款控制额度并登记台账,建设单位在这额度内按项目进度和资金归集进度向财务中心申请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填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款申请书》(附件6),报财务中心审核、拨付。
  第十八条 建设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四大类分别拨付。
  (一)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拨付。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价款结算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主要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三部分拨付。
  1、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没有合同或未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控制在工程价款80%内。有预付工程款的,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对工程合同内容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施工条件变化)而引起的合同价款发生的变化金额在批准概算10%或200万元以内的,支付一般仍按原合同价执行。超过上述标准的工程变更需先报经原审批机关调整概算,并落实相应的建设资金后,建设单位方可调整合同价款,财政部门对工程变更签证单审核后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对工程变更调减工程合同价款的,则扣回相应的工程价款。
  3、工程竣工价款在工程完工后,按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变更签证单和索赔事项进行结算。按照市财政局审定或市财政局与市审计局联合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后,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索赔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 设备投资的拨付。设备投资是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有采购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和金额拨付;没有合同或协议的,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审核手续办理后,依审定的项目金额和采购时间拨付。
  (三) 待摊投资的拨付。待摊投资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课题研究、规划编制和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和土地报批、建设单位管理费、借款利息等支出。具体内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界定。
  用于前期课题研究、规划编制和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劳务类费用,凭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用于项目、土地报批中发生的费用,属收费类的,按收费标准提供清单计算支付,属土地征迁补偿、受让类的,凭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范围内的费用按《嘉兴市市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嘉财建[2006]43号)规定的范围和总额控制拨付。借款利息凭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期限和金额支付。
  另外,核拨一定的周转资金,用于待摊投资中的其他零星费用支出,待建设单位再次申拨周转资金时,需提供上次周转资金的支出清单,财政核销后,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再核拨周转资金。
  (四) 其它投资的拨付。其它投资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其它投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拨付。
  第十九条 其他资金的拨付。其他资金的拨付是指与项目建设关联的,但不形成建设成本的资金拨付活动,主要包括银行、财政或其他单位借款本金等归还款的拨付。由建设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的时间和金额,填写《财政基建专户融资贷款归还申请书》(附件7)提出申请,财务中心审核后拨付。其中归还财政借款的资金,由财务中心直接划转市财政局国库处原出借账户。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是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与财务总决算批复的项目建设总成本之间的差额。项目结余资金按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确定,建设单位基建账户若有项目结余资金,交回财务中心一并处理。
  用于归还财政借款、财政安排资金的结余,财务中心按“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意见表” 核实数,从该项目的结余资金中分别归还财政借款和转入财政基建结余。
  用于归还政府性融资和返还建设单位的结余,按“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意见表”核实数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经建处(财务中心)确定财政监管人员,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经建处(财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财务报表、快报中有关应缴财务中心的款项、拨付资金的支出等内容进行日常审核,对于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要求的,由市财政局出具《建设项目工程支出审核意见书》,并对有疑义的事项进行重点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或政府采购的,按相应的《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或《嘉兴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归集、拨付资金的会计核算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项目资金划转清单
  2、财政基建专户缴款书
  3、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4、其他工程费用项目清单
  5、建设项目工程支出审核意见书
  6、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款申请书
  7、财政基建专户融资贷款归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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