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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派遣项目财务总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建[2007]5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7-31
实施时间: 2007-7-31
法规类型: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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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国有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派遣项目财务总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实行派遣项目财务总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6]60号),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监管,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派遣项目财务总监(以下简称“项目财务总监”)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派遣项目财务总监监督管理,是指由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务中心”)通过派遣项目财务总监的方式,监督建设单位执行有关基本建设财政财务制度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市级国有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业主承建的,项目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立项时,由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资金是否实行派遣项目财务总监监管方式。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由市财务中心派遣项目财务总监,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第五条 实行派遣项目财务总监监管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借入的融资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财政拨款、财政借款或国债资金等,仍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嘉财建[2006]388号)执行。
  第二章 项目估算和概算监管
  第六条 项目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 项目财务总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的调研、可研评审等前期工作,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中涉及的投资估算的合理性,经财政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核制度的通知》(嘉财建〔2004〕459号),论证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审核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形成项目资金审核书面意见,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八条 项目财务总监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结合市发展改革委的初步设计审查会的审查意见和项目概算的评估报告,经财政评审后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项目审批机构作为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预算监管
  第九条 项目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执行、合同签订和执行、工程变更等环节的预算控制监管。
  第十条 项目财务总监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等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活动实施招投标。对限额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招投标制度,按制度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项目财务总监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概算控制预算”和“先审核、后招标”的原则,在工程招标前必须认真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拦标价)。在招标信息发布前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把招标文件及工程预算(拦标价)送市财务中心审核备案,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正式签订建设合同前,应将草拟的建设合同文本、合同(协议)签批单(见附1)连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报项目财务总监联签,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文本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财务总监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财务总监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定期向项目财务总监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供相关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和月度监理报告等,项目财务总监会同工程审价人员不定期进驻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掌握现场实际情况。
  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应按照《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7]24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算和决算监管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并在初步审查后,连同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合同、图纸、标书、工程变更及签证、工程量计算书、材料设备价格签证、工程验收记录等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市财务中心,按照《嘉兴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项目结算审价。
  项目财务总监监督建设单位认真配合审价机构做好工程结算的审价工作,并按照财政部门审定价和有关的工程款支付办法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嘉兴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暂行办法》规定,在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务中心,市财务中心按照《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决算评审。
  项目财务总监应严格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项目竣工财务核算审核意见书”的形式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说明或纠正。对项目财务决算审查结果,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形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初稿并填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以市财政局发文的形式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项目财务总监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批复中的整改意见,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五章 资金核算和筹集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财务总监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不定期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开设基本建设专户,同时对每个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年批准的投资计划编制基本建设收支预算。凡当年需财政安排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审核;当年需融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年度债务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批准的资金来源和建设进度、资金所占比例落实资金来源,批准的收支计划和基建收支预算报项目财务总监备案,项目财务总监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财务总监应监督建设单位按市政府审批后的年度债务收支计划进行融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财务总监备案,按月向项目财务总监报送债务资金还本付息报告。项目财务总监对项目负债情况核实后及时登记政府投资项目负债管理台账,并将有关资料报市财务中心归档。
  第六章 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支出按单个建设项目为管理对象,以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建设支出,依据审签的建设合同认定支出限额,并采取项目财务总监大额联签和事后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对项目建设支出控制的财政监管。
  大额联签额度确定依据为市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概算总投资,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含本数), 联签额度为5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 联签额度为100万元(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达到联签额度的,建设单位在支付款项前,应填制“项目建设资金支付联签单”(见附2),经单位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后,连同必备的附件报项目财务总监联签;未达到联签额度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后直接支付。月度终了五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按实际支付情况填制“项目建设支出情况表”(见附3),报项目财务总监备案。项目财务总监应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决算审价前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严格控制在工程价款的80%内。
  第二十三条 不签订合同的其他工程费用,采取项目财务总监事先核定、事后审核的方式,实施对支付控制情况的财政监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填制“其他工程费用项目清单”(见附4),报项目财务总监审核、市财务中心确定支付限额。经核定后的“其他工程费用项目清单”应在3个工作日内返回建设单位。费用发生时,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后直接支付,其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应按照《嘉兴市市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嘉财建[2006]4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分月据实列支。建设单位在月度填制的“项目建设支出情况表”中应按实反映未签订合同的工程费用支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合同内容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施工条件变化)而引起的合同价款发生的变化金额在批准概算10%或200万元以内的,支付一般仍按原合同价执行,待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并落实变更建设内容的资金来源后,再予支付。超过上述标准的工程变更需先报经原审批机关调整概算,并落实相应的建设资金后,建设单位方可调整合同价款,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调减工程合同价款的,则扣回相应的工程价款。
  第二十五条 报送联签的项目建设资金支付联签单附件,包括发票或正规收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物资验收单、工程进度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项目财务总监联签后返回,复印件由项目财务总监留存。
  项目财务总监应依据建设单位报备及联签资料,及时登记项目管理台账,并按月向市财务中心上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备案、联签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基建账户若有项目结余资金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意见表》,按建设单位内部规定程序审批并报项目财务总监审核后,进行资金的划转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务总监应不定期进驻建设单位抽查财会资料,检查基建财会核算工作的规范性及联签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职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财务总监应行使和履行《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职权和职责,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实行财政财务监管。按照有关工作制度,登记项目管理台账,及时向市财务中心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管情况及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运作,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支持基建财会人员参与项目工程管理,实施全方位的财务监督;应为项目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向项目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提前通知项目财务总监参加相关会议、活动,在管理各环节支持项目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联签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建设单位对项目财务总监隐瞒真实情况,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项目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联签事项进行程序上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联签事项不因项目财务总监的联签而改变责任的归属。
  第三十一条 市财务中心负责项目财务总监的派遣和管理,对项目财务总监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根据需要以《政府投资项目整改通知书》形式,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中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就项目财务总监报告反映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以及向发改、规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合同(协议)签批单
  2.项目建设资金支付联签单
  3.项目建设支出情况表
  4.其他工程费用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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