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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政[2007]54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12-11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差旅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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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保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我局修订了《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嘉兴市城区(含所属南湖区、秀洲区和经济开发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

标准(元)

一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

报销

一等

舱位

头等

舱位

按实

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图书馆博物馆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按实

报销

二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

报销

按实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除软卧外)

三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

报销

限额报销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及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以按实报销。
  (二)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市(厅)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据按实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出差连续乘坐列车8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副市(厅)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软卧,其余人员乘坐硬卧,实行凭据报销。
  第六条 公杂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市外出差(不含嘉兴所属县市区)未带交通工具的,除市级正副市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凭据报销外,其余人员出差期间,公杂费凭至目的地的车、船、机票按每人每天30元(省会及计划单列市以上)、20元(地市级城市)、15元(县级及以下)的标准发给,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交通费用等。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市外(不含嘉兴所属县市区)出差自带交通工具,按每人每天5元标准发给,包干使用。
  (四)市外出差如交通工具只负责来回接送且不属于会议、培训性质的,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除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其余人员在限额人均15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为两人一个标准间,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和会议,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省级以上会议,住宿费由组织方统一安排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按实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市外为30元,市内县市(不含本级,下同)为15元。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市外为20元,市内县市为10元,休息天除外;上挂下派人员,已享受包干补助,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未安排伙食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为15元(不含本级)。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并未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五)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出差及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本条款不含新录用机关事业人员。
  第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实行里程补贴和安全补贴相结合的补贴制度,不再执行伙食和公杂费补助办法。
  (一)汽车驾驶员里程补贴按照每公里0.15元的标准按月计算发放。
  (二)汽车驾驶员安全补贴按照每公里0.05元的标准,凭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车辆年度安全行车证明》按年计算发放。
  第十二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如执行浙江省工资标准的,实行驻地补贴办法,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有关出差补助:
  (一)参加会议安排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外出参观、考察者;
  (四)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五)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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