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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公务招待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政[2008]22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6-12
实施时间: 2008-6-12
法规类型: 会议费 业务招待费 其他费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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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嘉委办[2007]30号)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公务招待费管理,我们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公务招待的审批管理和开支标准作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公务招待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调整市、区级会议伙食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嘉财预[1997]377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公务招待费标准
  —、会议费规定
  (一)会议的类别
  会议分三类:一类会议指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换届会议;二类会议包括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群众团体换届会议;三类会议包括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
  (二)会议费标准
  会议费支出包括会议伙食费、会议住宿费、会议场租费、会议公杂费等所有费用,会议费实行分类限额控制。
  1、会议住宿费:三星级及以下饭店280元/标间.天,四星级饭店320元/标间.天,包含自助早餐。
  2、会议伙食费:中餐按工作餐标准,三星级及以下饭店40元/人.餐;四星级饭店60元/人.餐,酒水费按20%控制。
  晚餐标准,三星级及以下饭店60元/人.餐,四星级饭店80元/人.餐,酒水费按50%控制。
  3、会议场租费:按会议实际发生的场次和定点饭店的协议价计算。
  4、会议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控制。
  (三)会议费核定
  会议费除按上述标准掌握外还需执行以下规定
  1、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代表人数应本着“精简、必须、效能”的原则确定。会议工作人员(含驾驶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分别为:一类会议控制在20%以内;二、三类会议控制在10%以内。
  2、会议住宿费按参加会议实际住宿代表人数确定的住宿标间数和会议定点单位协议的协议房价核定,会议规模较大的可增加一个标间用于会务。
  3、会议召开一天的,不安排会议住宿;会议当天只安排一餐的,可执行会议伙食费晚餐标准。
  4、召开一类会议,本地代表—般不集中食宿,可按会议伙食标准(不含酒水)的50%给予补助。
  5、一类、二类会议可安排在三星级及以上定点饭店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安排在三星级及以下定点饭店。特殊情况需在三星级以上饭店召开的应报经市委办、市府办批准。
  6、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应安排在本单位、本部门的机关会议室,较大型会议可利用市行政会议中心的会议室。
  7、由部门、单位召开的市本级范围内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食宿费,确需就餐的安排在本机关食堂用工作餐。
  (四)会议审批和会议经费安排
  1、会议的审批。市级机关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必须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嘉委办[2007]30号)规定,报市委办、市府办办理会议审批手续;召开的各类业务会议需要发生会议费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事业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批。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各类研讨会、表彰会,不得以各种名义跨市召开会议,不得以会议形式代替培训,不得借研讨、培训为名组织外出参观、旅游。
  2、会议经费的安排。会议经费除一类会议和共青团、青联、妇联、残联、文联、社科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换届会议由财政按本规定核定项目经费外,其他各类会议经费一律在其单位年度预算中自行解决。
  3、会议经费的审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其经费必须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规定权限批准的《会议报批单》填报《会议经费审批表》(附后),报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在核定的经费额度内掌握开支;对上述第2条中由财政核定项目经费的会议,还需要在会议召开5天前报财政部门审批,
  4、会议经费的报支。会议结束并结算后,凭会议报批单和会议审批表及相应的费用票据在相关的经费中开支。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得向参加人员摊派会议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会务费、资料费等,如有发现由财政部门在违规单位的预算指标中如数扣除。
  二、招待费规定
  各机关事业单位招待上级部门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的领导和兄弟省市来我市从事公务活动、参观学习的人员,应在定点宾馆或酒店安排食宿。重要内宾的住宿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宾的住宿费由来宾负责。宴请每批次只安排一次,不搞重复宴请,根据热情、节俭的原则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招待费标准
  l、招待副省级以上领导及其随员:120元/人(含陪同人员、下同)。
  2、招待地市(厅局)级以上领导及其随员:100元/人。
  3、招待县处级以下领导及随员:40至80元/人。
  4、各单位招待各类人员的酒水费,可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50%的范围内安排掌握。
  5、招待上述人员除宴请外的其他就餐,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不安排酒水,按上述招待标准的70%控制。
  6、招待单位的就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招待单位人数。
  7、招待各类人员所需的招待费用,在单位年度预算中解决。
  (二)招待费审批
  由各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严格控制招待费的增长。
  三、承接市级会议、招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其食宿取费必须按上述标准掌握,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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